|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法律频道 | 资源下载 | 图片相册 | 咨询留言 | 律师论坛 | 律师邮局 | |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淄博律师 >> 法律频道 >> 法律资源 >> 司法资源 >> 文章正文 |
|
|||||
| 《公司法》一定要修改! | |||||
| 作者:杜峰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4-12 | |||||
|
我们建议,为了加大对公司股东的利益保护,在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的时候,应该增加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 允许公司股东对公司经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赔偿诉讼。 股东的诉权是指公司的董事或代理人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或者违背诚信原则、超越权限侵害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公司的少数股东有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要求该董事或代理人停止不适行为,对公司及股东承担法律责任、赔偿损失。 我国公司法仅只有在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此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实际中难以操作,从本条的规定不难看出规定的起诉条件仅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和法规这唯一的情况,而对于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或管理人员超越权限与他人订立有损于其他股东或公司利益的协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怠于行使权力等众多实际发生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都未列入股东起诉的情形中。建议公司法中增加一个条款,允许公司股东可以对经理人员、董事、大股东提起诉讼。 二、 上市公司的经理和董事应当购买强制赔偿保险。 公司发展史表明,公司管理人员在不断被推向公司经营风险的顶端。公司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存在职业责任风险,可能因为过错导致诉讼并被判赔。强制赔偿保险具体是指在公司董事或经理因疏于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其他对公司所负信义义务而被追究个人责任时,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对董事或经理进行责任抗辩和相关民事赔偿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目前,随着近年来证券民事纠纷的增多,投资者通过诉讼要求获得民事赔偿的呼声不断高涨,有必要确立董事与经理责任保险制度以健全市场赔偿机制。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9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所以,公司法的修改也应当增加此条款的相关规定。 |
|||||
| 文章录入:dufeng 责任编辑:admin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
版权所有 淄博律师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 ZBLAWYER.COM 办公地址 山东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78-1号世纪商务中心三楼 站长热线 0533-2608777 站长:淄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