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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淄政字〔2004〕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4〕932号)精神,经研究确定,对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公布。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三类:420元、470元、530元。各类标准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8元、4.3元、4.8元。各区县、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包括学徒、熟练、见习期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今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各区县、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人、元/小时·人 地 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张店区 临淄区 530 4.8 高新区 淄川区 博山区 470 4.3 周村区 桓台县 高青县 沂源县 420 3.8
主题词:劳动 工资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2月31日印发
2005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