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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登记操作指南            【字体:
企业注册登记操作指南
作者:杜峰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3-29
法人企业的设立、变更与注销

本章列举了法人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与注销的程序、注意事项等内容。
一、设立登记的程序
1、由集团公司下发关于成立新公司的批复(包含新公司的注册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结构等情况);
2、到注册地工商登记部门领取《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表格,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工商局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核准情况);
3、公司名称通过核准后,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需准备的资料有:出资协议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股东划款到临时账户,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需准备的资料有:出资协议书、出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公司章程,以及住所使用证明);
5、收集整理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见第二大点内容),并提交工商登记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6、刻制公司所需的印章: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合同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需要等开设好银行基本账户后才能刻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安局,由其出具公司公章刻制证明,再到指定地点刻制);
7、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技术监督局领取申请表格,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交技术监督局办理);
8、办理国税登记证和地税登记证(到税务局领取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与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起,分别交国税局和地税局进行办理);
9、开设银行基本账户(需准备的资料有: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国税证和地税证正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办理注册资金划转手续。
二、工商注册登记需要收集整理的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到工商登记部门领取,并由出资人签章);
2、公司章程;
3、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验资报告;
5、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6、经理的任职文件;
7、选举董事长的董事会决议;
8、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上资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三、注册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
1、文件均需用A4纸打印;单位盖章的文件,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2、如果各方股东签订的出资协议书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不一致的,可另外制作一份与投资总额、出资比例相同的出资协议书,用于注册登记。
3、工商主管部门对注册登记资料可用期限有一定规定,一般从资料签署日期到工商部门正式受理之间是一个月期限。故在制作相关资料时,可将正文部分以及落款处日期预留出来,待正式提交时再填写。
4、在注册登记过程中应及时与工商部门进行沟通和咨询,注意各项手续办理的期限,名称预先核准办理完毕之日起半年内须完成公司注册登记全部手续。
5、各单位为办理注册登记所制作的文字材料定稿以前,请先交总部资产管理室审核。经审核无误以后,再按照所需要的份数进行打印,以免造成浪费。
6、公司设立、变更和注销的有关资料是公司资产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单位在办理完注册登记以后,及时将其原件进行归档,并提交一份原件到总部资产管理室备案。
四、公司变更登记的程序
变更登记的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类型、股东出资情况等。
办理变更登记的基本程序如下:
1、到工商部门对该事项变更业务的具体要求进行咨询,并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按照要求收集整理需要提交的材料;
3、向工商部门提交材料,办理变更业务。
五、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 到工商登记部门领取并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4)变更登记事项设计修改章程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项目的专项批文、证件,包括:
(1)变更公司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住所证明及《经营场地勘察表》;
(2)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文;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新旧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文件及新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5)变更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董事、监事的任免文件;
(6)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应提交新旧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六、注销登记
公司办理注销需先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公司资产清算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公司终止时,公司资产清算小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原办理设立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小组应在咨询工商登记部门以后,按照要求先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如到银行办理销户、到税务局办理完税证明、注销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然后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1、书面申请报告;
2、到工商登记部门领取并填写《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和《企业(公司)注销登记委托书》,由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3、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破产裁决书;
4、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5、完税证明;
  6、银行销户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司印章。
第二章 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本章适用于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设立的分公司;以下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一、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分公司的设立登记程序与法人企业大致相同。具体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1、到工商登记部门领取《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3、公司章程;
  4、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5、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二、分公司变更登记
分公司的变更登记程序与法人企业相同。具体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1、到工商登记部门领取《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3、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4、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5、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分公司变更公司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分公司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的基本程序与变更登记的程序相同。
注销登记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1、到工商登记部门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和《企业(公司)注销登记委托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2、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4、分公司印章;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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