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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最大非法出版杂志案 主犯被判三年缓刑四年罚金50万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3-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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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被告人王秀芹成立了一家公司,主要经营广告业务、会展服务等。谁知,公司成立后未做成一笔正常业务,却以非法出版为全部主业。3月28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山东省最大非法出版杂志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秀芹,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世轻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发东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5万元。此外,对随案移诉的作案工具四台电脑予以没收。 据了解,自2000年底开始,济南女子王秀芹伙同李世轻、王发东以山东文艺出版社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定价、销售、发行《都市潮》,并刊登广告。后又以青岛世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无出版手续的情况下相继非法出版了杂志《流星雨》、《都市人》。 在2001年底至2004年4月期间,他们先后出版《都市潮》13期;在2002年8月至2003年10月期间,他们先后出版《流星雨》7期;在2004年5月至8月期间,他们先后出版《都市潮人》2期,发行至除港、澳、台外的约3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其中通过铁路部门发行105687册,通过邮政部门发行496518册,其中退回刊物103620册,共计向外销售498585册。 其中,王秀芹等人从“搜狐”、“新浪”、“网易”等网站下载部分内容,自己创作、编辑部分作品,王发东主要负责排版、美术设计、发行工作,李世轻负责排版和联系客户发行,最后由王秀芹审核定稿。 2004年8月20日,王秀芹、李世轻、王发东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刑事拘留。 庭审争议焦点之一: 能否认定《都市潮》是以出版社名义出版? 经过调查,《都市潮》是以山东文艺出版社向山东省出版总社提出申请报告创办,王秀芹是山东文艺出版社的正式职工,内部承包《都市潮》编辑部,取得经营管理权,以山东文艺出版社名义对外发行。《都市潮》封面均载明发行单位是山东文艺出版社,出版许可证及内部资料准印证均载明主办单位是山东文艺出版社。王秀芹及其辩护人关于此点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庭审争议焦点之二: 能否减去在济南发行《都市潮》的数量? 庭审中,王秀芹辩称应减去在济南发行《都市潮》的数量。对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发行数量是依据发行渠道铁路部门、邮政部门提供的证据计算所得,不管是在济南还是在青岛发行均属非法出版发行。故王秀芹提出应减去在济南发行《都市潮》的数量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庭审焦点之三: 如何认定三名被告人非法所得的数额? 庭审中,法院认为,起诉书未指控非法所得的数额,也未提供案发时市场同行业经营此类业务所需出版成本,只能依据王秀芹、李世轻、王发东的供述,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认定本案中每本非法出版物利润是1元,乘销售成功的498585册,非法所得是人民币498585元。 庭审焦点之四: 出版《都市潮》行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犯罪? 庭审中,辩护人举证承包合同证实被告人王秀芹承包《都市潮》编辑部,据此认为以山东文艺出版社的名义出版《都市潮》,系单位犯罪。对此,法院认为,以单位名义犯罪只是构成单位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并非充分要件,且辩护人不能证实是山东文艺出版社指使王秀芹在全国定价发行《都市潮》,并刊登广告。王秀芹明知《都市潮》内部资料准印证2003年后未年检,《都市潮》作为内部资料已属非法,仍然在全国定价发行《都市潮》,直到2004年因怕出事才停止。此外,王秀芹在承包后全部从事非法出版业务,收入所得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而是全部归个人所有,足见其承包《都市潮》编辑部是以犯罪为目的,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庭审焦点之五: 出版《流星雨》《都市人》行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犯罪? 庭审中,辩护人认为王秀芹与他人以青岛世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发行《流星雨》、《都市人》,系单位犯罪。对此。法院认为,青岛世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广告业务、会展服务等,成立后未做成一笔广告等正常业务,以非法出版为全部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犯罪问题的有关解释,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庭审焦点之六: 《都市潮》作为违规刊物是否应受刑法调整? 青岛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鉴定书认定:《都市潮》为违规出版物,《都市人》、《流星雨》为非法出版物。辩护人据此认为,出版《都市潮》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对此,法院认为,法律的渊源包括法律、法规,违反法规也是违法。非法经营罪规定,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应受刑罚。此外,青岛市四方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文件证实:《都市潮》、《都市人》、《流星雨》均未办理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属于非法发行。这也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非法经营罪处罚。无论违规还是违法,只要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庭审焦点之七: 非法出版刊物内容是健康的该当何罪?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非法出版刊物内容是健康的,属于出版程序非法。至于出版程序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构罪标准。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基本构成,即只能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庭审焦点之八: 被告人李世轻、王发东是否构成犯罪? 庭审中,李世轻、王发东均辩解只是打工,不构成共同犯罪。对此,法院认为,李世轻、王发东长期在王秀芹公司从事具体出版发行工作,应当明知其出版物无合法手续,且二人在公安机关也多次供述早就意识到不对,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故应认定李世轻、王发东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王秀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世轻、王发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担任本案审判长的王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被告人王秀芹、李世轻、王发东均有悔罪表现,且王秀芹家属已积极交纳罚金10余万元,三被告人已真心悔过,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故均适用了缓刑。面对记者的采访,本案主犯王秀芹说,她不知道手续不全出版刊物是犯罪,这个教训对她来说是刻骨铭心的,她一辈子都不会忘记,她只有积极悔改,感谢从宽处理…… 据悉,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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