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法律频道 | 资源下载 | 图片相册 | 咨询留言 | 律师论坛 | 律师邮局 | |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淄博律师 >> 法律频道 >> 法律新闻 >> 法治热点 >> 文章正文 |
|
|||||
| 全安置原企业职工山东定国有建筑企业改制原则 | |||||
| 作者:杜峰律师 文章来源:杜峰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4-4 | |||||
|
《意见》规定“到2004年年底,全省建筑企业改制面达到85%以上,国有企业全部完成改制;2005年基本完成全行业改制”。国有建筑企业改制,应当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当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并按照统筹管理的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衔接好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关系。 改制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津贴、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等,企业改制时经中介机构核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认后,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改制企业支付和缴纳。改制企业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期限不得超过3年。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以现有资产清偿,也可以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职工对改制企业的股金。 |
|||||
| 文章录入:dufeng 责任编辑:admin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
版权所有 淄博律师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 ZBLAWYER.COM 办公地址 山东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78-1号世纪商务中心三楼 站长热线 0533-2608777 站长:淄博律师 |